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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12-09 15:39   文字:【】【】【

  首页-大摩平台「全球站」。 傲世皇朝?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下统称“六保”),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为帮助社会各界及时、准确掌握和适用“六保”财政政策措施,我们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1.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出台了哪些财税措施?

  答:一是通过公共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各地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推动出台参保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稳岗返还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防失业、促就业支出。三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四是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五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六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七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2.为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在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方面。一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最高提至100%。二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方面。一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二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三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二是鼓励基层就业,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三是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二是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三是指导地方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补贴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新增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3.为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科研助理经费开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的管理要求:一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可由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列支。二是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三是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4.为应对疫情影响,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8号),提出八项政策举措,要求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完成“特岗计划”招聘计划并对湖北省、湖北籍以及湖北高校毕业生予以倾斜等。2020年,财政部配合教育部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招聘计划5000人,达到10.5万人,支持地方补充优化乡村学校教师队伍,优先满足“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52个挂牌督战地区、疫情严重地区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

  5.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上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二是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三是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四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五是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6.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和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二是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7.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在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四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五是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8.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二是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在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10.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或按不超过3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费。二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三是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四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11.为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一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载体,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四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五是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六是对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重点就业群体创业就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一是属于下列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一是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14.2020年以来,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扩面。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网约车司机,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二是降门槛。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员工占比要求,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四是延期限。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患新冠肺炎的借款人,可展期1年。

  五是简化审批。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要求办理时间原则上压缩在15个工作日内,并分别明确各部门、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限,避免相互推诿,切实缩短审批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六是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等优质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

  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再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将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了“小微融资”专栏,提供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的联系方式,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自行联系对接。

  16.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大生态护林员补助经费保障力度,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预拨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细化落实任务过程中,要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在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森林资源面积、本地管理管护特点的基础上,加强与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衔接,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和区域,资金分配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倾斜,落实好精准扶贫要求。

  17.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在落实帮扶政策上,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答: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号),配合国务院扶贫办指导督促各地切实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一是明确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二是明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18.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和引导地方不断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在2014-2018年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基础上,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督〔2019〕4号),计划用两年时间,支持地方消除城镇“大班额”,补齐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短板等。2019年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2019-2020年安排587亿元。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尤其是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地区倾斜。

  19.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提高资助精准度,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学生资助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建立起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在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原则,支持引导地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本专科、研究生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三助”岗位津贴、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同步提高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民族地区城市户籍非涉农专业、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覆盖范围。至此,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将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2019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梳理整合14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贯穿学生资助各环节的统一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同时,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答: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从2016年起,通过“三个统一、两个巩固”,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一是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二是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2019-2020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部署,财政部在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举措。

  一是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继续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照5:5的比例分担。

  二是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分担比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由5:5调整为第一档8:2(西部地区)、第二档6:4(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由“以奖代补”方式调整为第三档5:5(辽宁、山东、福建),第四档3:7(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第五档1:9(北京、上海)。

  三是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已达到每生每天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3元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四是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中西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与东部地区一致。在此基础上,继续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北方地区学校取暖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在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等工作,财政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扶贫政策总体稳定。一是继续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用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强化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效投入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二是认真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各项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做实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深入推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三是加紧完善2020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强化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

  24.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在针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等工作,中央财政坚持聚焦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优化政策举措。一是明确对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县,还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二是各地要将支持贫困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的占比,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需要。三是贫困县根据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统筹安排整合资金项目,不得安排未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的非扶贫项目。四是要求各地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五是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

  25.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在压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地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等工作,财政部坚决压实责任,有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一是要求各地要将审计、巡视、考核评价、排查梳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资金问题建立台账,列明问题清单与整改措施,逐一推动整改销号,确保整改质量。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二是要求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的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督对象的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三是督促省级财政、扶贫部门结合实际,对中央政策要求进行实化细化,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细则印发市县,避免简单转发文件或提出违反上级规定的政策。同时,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指导市县抓好落实。

  2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中央财政积极应对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测算分配2020年专项扶贫资金时,适当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一是测算安排14亿元,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湖北、广东、河南、浙江、湖南、安徽、江西7省。其中,测算安排湖北8亿元,其他6省各1亿元。二是测算安排4亿元,奖励吸纳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规模较大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东部4省,其中浙江、广东每省1.2亿元,江苏、福建每省0.8亿元,鼓励东部省份克服疫情影响吸纳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

  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坚持聚焦重点,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对冲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一是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三是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四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主动接受监督。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时细化中央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贫困人口恢复就业、支持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复工、调整优化扶贫资金使用要求等针对性措施,稳定贫困户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一是抓资金投入,及时安排拨付扶贫资金。安徽省及时下拨32.3亿元省级专项扶贫资金,比去年增加5.6亿元,新增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县,并要求市县在安排资金时,结合实际对疫情较重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高效到位。二是抓产业就业,稳定贫困人口收入水平。陕西省支持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庭院经济,实施“菜篮子”和自主创业等到户产业项目的贫困群众给予补贴。吉林省通过支持开发“扶贫特岗”、安排临时性公益岗位、鼓励无法外出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强化贫困人口网上培训等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贫困家庭收入。山东省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就业援助。三是抓项目实施,组织推动扶贫项目有序复工复产。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扶贫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提高项目资金报账效率,促进扶贫项目早开工、资金早支出、群众早受益。山西省及时调整扶贫周转金续贷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周转金支持企业到期贷款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甘肃省定西市建立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支付台账,厘清复工复产扶贫项目清单,确保项目复工复产后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8.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的政策内容和执行期限是什么,增支资金通过哪些渠道保障?

  答: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此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并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2020年3月至6月。资金渠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三是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四是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30.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保障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二是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三是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需按要求做好引导帮扶救助工作。

  31.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强化资金保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32.为配合开展医疗保障脱贫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答: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现有医保制度之外自行开展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坚持现行制度,聚焦现行标准,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覆盖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统筹安排并用好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挥好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确保政府能承受、政策可持续。相关地区要用好中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医保脱贫攻坚政策。

  33.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水平、调整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34.为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中央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答: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答:为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从 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2020年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水平。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部分地区还规定了适度的年限养老金水平,制定了丧葬补助费政策和标准。上述政策措施提高了待遇水平,增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37.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目前,大部分地区已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至200元,各地也适当加大了缴费补贴水平,制度的筹资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截至2019年底,已有约2/3的省份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委托资金规模约2200亿元,其他省份按要求也将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

  答: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专项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40.为切实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划转范围、比例和承接主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划转范围方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实施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承接主体方面,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答:《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划转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底,试点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201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划转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同时,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作为附件印发,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指引。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部署会,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截至目前,中央层面共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1.33万亿元。地方层面的划转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

  答: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为规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加强对划转资本运作管理的监督,财政部正在牵头起草划转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办法。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同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4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定义是什么,实施期限如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如何分工管理?

  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答:目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二是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是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4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如何分配?

  答: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答: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47.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如何申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如何审核?

  答: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各市县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申报资料,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同时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提交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汇总各地区本年度计划、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表后,提交财政部。

  48.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如何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

  答: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相关城市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围绕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政府重视程度、目标任务合理性、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专家组通过答辩提问、审阅材料等方式评审打分,择优确定入选城市,现场公布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定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

  答: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预算、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50.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如何管理和监督,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执行监控。

  答:目前,中央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其中,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在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对象范围,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低收入农户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答: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拟改造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原则上应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在建设上,以农户自建和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可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另外,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殊贫困群体,鼓励地方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其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分类制定。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是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西部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55.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包括: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6.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57.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58.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出台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湖北省有无特殊优惠?

  答: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优惠措施: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1.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2019年底到期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为支持稳外贸,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政策:一是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63.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12月底;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减半征收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免征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答: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7.为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出台了哪些财税政策?

  答:一是实施房屋租金减免。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二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对实际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租的出租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四是稳定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68.政府性融资担保在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方面能发挥什么作用?

  答:融资担保能够搭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增信、分险、放大作用,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广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担当作为,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对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资金链紧张,帮助企业活下来、缓过来、转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69.为做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工作,在政策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聚焦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1000万元以下占比不低于50%。

  二是扩大规模。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是减半收费。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费,力争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70.为做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工作,政策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了哪些支持?在绩效评价方面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政策支持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二是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小支农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同时,为了发挥好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积极性,财政部专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改变过去过度关注盈利性指标的评价导向,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重新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有动力去支小支农。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了“小微融资”专栏,提供了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自行联系对接。

  72.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支持对象如何确定?

  答: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

  73.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有关资金如何分配?

  答:奖补资金采取分档定额奖励和因素法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一方面,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档奖励并适度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另一方面,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测算,兼顾区域协调。

  74.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在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是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的一项应急举措,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为便于对象精准识别和资金精准投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全国性名单;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10省(市)可建立地方性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答:对于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将降至1.6%以下。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向贷款发放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经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是否纳入名单;二是企业是否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三是贷款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2020年1月25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出台日)至2020年5月31日之间;五是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六是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是否完备合规等。

  答: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已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经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中央财政已于2020年6月底拨付贴息资金29.37亿元,涉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6606家、优惠贷款2396亿元,中央财政贴息50%后,企业实际平均融资成本为1.23%。

  为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精准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建立了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的全流程监督和跟踪审计。

  对于挪用优惠贷款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要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专项再贷款及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责任。

  8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2020年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缓解了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答:受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交通管制、封堵等影响,一些地区出现“菜篮子”产品运输不畅、供需不衔接等现象,导致蔬菜等农产品难以及时采收,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上的短板。针对上述问题,今年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着力提升田头市场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从源头解决农产品冷链物流“最先一公里”问题。在支持区域上,将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并突出乡镇和中心村。在补助对象上,将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支持重点。在补助环节上,将重点依托田头市场,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等仓储保鲜设施。

  82.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如何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答: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等地区稳定粮油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财政在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相关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将其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相关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进相关地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8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中央财政积极主动作为、及时采取措施,陆续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2019年,中央财政出台临时贷款贴息政策,按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养猪企业扩大规模和缓解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2020年,进一步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并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对于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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