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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8-03 03:27   文字:【】【】【

  傲世皇朝主页!「顺达注册」!主页, 傲世皇朝线路测速,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能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

  5.应配备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羊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羊隔离舍,有保定设备。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一)引进种羊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羊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羊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2.从具有国家兽药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羊或添加到肉羊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用于肉羊,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羊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羊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羊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羊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的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羊只及疑似感染羊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羊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羊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羊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羊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一)羊只档案。应包括羊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喂料量等资料。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羊耳号、年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羊发情、配种、妊娠、产羔、哺乳等;羊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舍号、羊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

  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能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

  5.应配备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羊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羊隔离舍,有保定设备。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一)引进种羊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羊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羊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2.从具有国家兽药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羊或添加到肉羊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用于肉羊,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羊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羊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羊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羊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的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羊只及疑似感染羊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羊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羊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羊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羊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一)羊只档案。应包括羊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喂料量等资料。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羊耳号、年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羊发情、配种、妊娠、产羔、哺乳等;羊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舍号、羊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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